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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民办教育文化等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15/08/11 10:59:08     来源:
山东:对民办教育文化等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事业。通知规定,2015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其中,实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同时,对符合规定的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一次贷款贴息总额将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
  据了解,山东此次贷款贴息支持对象包括各级民办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画院(不含画廊),传统文化传习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保护机构、演出机构,各级民办体育场馆、全民健身场所、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体育竞赛表演组织、运动康复机构、体育休闲旅游基地等。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对民办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 养老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
  为积极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精神,落实好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15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财政局确定。
  (一)支持对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机构。具体支持对象及项目类型包括:
  1、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和社会资本举办的独立学院,不含民办培训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房屋租赁项目。
  2、各级民办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画院(不含画廊)、传统文化传习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保护机构、演出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房屋租赁项目。
  3、各级各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依法取得设置审批或执业许可的民办医疗机构新上基本建设、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置许可证的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房屋租赁项目。
  4、各级民办体育场馆、全民健身场所、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体育竞赛表演组织、运动康复机构、体育休闲旅游基地或体育公园、体育项目学校、体育资源服务信息平台、体育文化传播与科学研究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房屋租赁项目。
  5、民办养老机构新上项目,具体包括: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各类养老机构(不含养老地产)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房屋租赁项目;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型小微企业,以及各类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建设项目。
  (二)申请贴息机构条件
  1、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民办学校、公益性文化、医疗、体育、养老机构或其举办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3、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三)贷款金额
  实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四)贷款日期
  2015年1月1日-2015年11月15日。
  (五)贴息限额
  省财政对符合规定的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一次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贴息申请
  (一)县级教育、民政、文化、卫生计生、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民办机构可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市本级项目可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主体应如实提供项目立项依据或相关证明、银行贷款协议及入账证明、机构或项目举办者法人登记、个人身份证明及承诺书等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申报审核
  (一)县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级审核。市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并报送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以下简称“检查办事处”)审查。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由所在市负责审核汇总。
  (二)经检查办事处审查通过后,市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并附《贷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及申请主体申报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
  (三)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汇总上报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确定省级补助贴息项目及金额。省财政厅将分别于2015年8月底、12月底前下达贴息资金。
  2015年度省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分两批进行。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2015年7月1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间区间内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分别于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省级主管部门提报申请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项目,确保贴息政策有效落实。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审核认定的贷款贴息项目,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审计检查和各方监督。
  (三)对获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项目,贷款主体应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程信息进行公开。
  (四)若申请主体提前还贷或贷款项目中止,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贴息资金。
  (五)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及偿还各类债务。
  (六)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体育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