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职教协字〔2013〕11号
各有关企业、院校及会员单位:
2003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人力资源管理师列入职业资格认证系列,规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为满足协会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的要求,提高广大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综合素质,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培养更多的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省职工教育协会决定从今年起,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
现将培训招生简章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发动和学员的报名组织工作。
山东省职工教育协会
2013年5月28日